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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公开“国家机密”只是第一步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7-25 12:20:24   阅读量:0
  土地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和难治理性,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比如,被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可能要100到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


  
  各地的雾霾刚刚散去,严峻的土地污染问题又一次走进公众的视线,给人们心头蒙上一层阴影。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在刚刚过去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中国有5000万亩耕地已经受到中、重度污染而“不宜耕种”,面积相当于两个北京。
  
  毒地打破“国家机密”
  
  全国中、重度污染耕地大体在5000万亩左右。王世元透露的这一数据援引自环境保护部关于土壤状况的调查结果,此举被解读为具有巨大意义,因为这是我们首次看到全国土壤污染情况的官方数据。此前,虽然土地污染普查结果早就有了,但一直被当做“国家机密”不予公开回应。
  
  土壤污染数据,如同PM2.5确实存在诸多敏感问题,比如,房子建在污染的土地上,一些被污染的土地可能仍在种植农作物等等,这样的信息一旦公开很可能会引起大范围恐慌。然而“机密”抵挡不住污染的现实。早在2011年,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就曾公开表示,中国受污染耕地约有1.5亿亩。环保部2013年发行的《土壤污染与人体健康》称,全国仅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就达3亿亩。
  
  而此次公布的“5000万亩”的官方数据相比小了很多。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能场分析,5000万亩的调查精度是依据8公里乘8公里的网格,而这一土壤概查精度要粗糙得多。比如,日本土壤污染面积调查单位是2.5公顷(160米乘160米),而我国台湾地区是1公顷。虽然调查还不够精确,但这一次是信息公开上前进的一大步,然而专家则期待还能有更详实的分类调查出来。
  
  “比如,如何界定中、重度污染耕地?其详细分布空间是怎样的?修复的耕地再次复种如何保证粮食安全?场地污染如何治理?”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蒋建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前期的土壤污染调研对后期的评估及修复治理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土壤污染档案”越详尽越好,而作为普通百姓,也有权利知道我们生活在怎样的环境中,事实上,除了备受关注的耕地污染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土地污染来自场地污染,比如企业的搬迁、废渣堆场等,这类型的污染程度有时相对更为集中,甚至对周边居民产生直接影响。
  
  目前,一些国家已经拥有“土壤污染档案”,对本国国土何处有污染、有怎样的污染、是否需要治理、治理到何种程度均记录在案,并适时更新。例如美国环保署网站就有张互动地图,叫“我所在社区的污染治理图”,上面显示了全美各类污染地块的位置。人们可以查看自己所在的地区是否为“毒地”,还可以进一步点击检索该地块的详细情况。我们也期待,就像公开PM2.5数据一样,我国相关部门也能够有步骤、有选择地公开一些信息并作出充分解释,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才能做到人人知晓,共同参与。
  
  土壤修复,资金并不是唯一要素
  
  当然,披露数据只是第一步,如何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才是关键。会上透露,为解决土地污染问题,国家每年将拿出几百个亿,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地下水严重超采综合治理的试点。
  
  受污染的土地可以修复吗?难。蒋建国说,土地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和难治理性,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比如,被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可能要100到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况且,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要治理周期长不说,成本还非常高。
  
  正由于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难度很大,因此试点很有必要,但不一定钱花得多,就能有效。与资金相比,更重要的是技术。
  
  蒋建国认为,土地修复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由于每一地块的污染来源、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均不一样,因此都需要因地制宜的修复措施,比如耕地重金属污染并非通过简单的化学反应或生物效应就能奏效,需要综合考虑土壤的性质特征、重金属在“土壤—作物”系统中的迁移和积累规律等。此外,还要根据具体修复目标及成本来决定,到底是采用异位修复还是原位修复,修复过程如何保证治理达标,如何防止二次污染,这些都需要关心。
  
  目前我国的土地污染修复进展不够,除本身的难度外,还暴露出相应基础研究的缺乏,对土壤污染情况的了解不够细致。
  
  再次呼吁建立土地污染防治法
  
  事实上,随着国家层面的重视加大,且土壤污染形势的严峻,土壤修复业的发展并不缓慢。据中国环境修复网统计,截至2013年12月,我国修复从业单位总数达到311家,当年新增99家,但增长的背后修复成果却没能相应提升。
  
  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高胜达指出,修复意愿不足、标准体系不健全、资金来源有限、责任难以确定、没有准入机制、管理程序不清晰,这是目前土壤修复业存在的问题。
  
  “现在是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地矿部门都管一点,又都管不全,这种状况容易出现多个管理主体互相推诿、扯皮或者争相管理的现象,不能对土地污染防治起到积极的作用。”长期从事土地污染法律研究的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百灵也表示。
  
  因此,我们又回到了无法回避的老问题上,再次呼吁土地污染相关法律的建立完善。事实上,这也是国外土地污染防治的主要途径。蒋建国认为,其实我国涉及土壤污染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少,只是缺乏将这些分散法规结合起来的体系性法律。
  
  “土壤法要全方位考虑用地标准、经费来源与使用、责任主体与分工、污染控制等多个方面,以及如何衔接现行法律法规。”蒋建国说,土壤法的到来只是时间问题。
  
  近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就透露,环资委将牵头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相关后续进展,本刊也将持续关注。